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要求,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我办对2017年施行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豫人防〔2017〕139号)进行了修订,修改内容主要是进一步界定民用建筑的范围、细化量化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等,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需要。《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易地建设条件等进行了调整,省级层面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依法行政的需要。针对民用建筑范围界定、易地建设条件认定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明确审批要点,减少自由裁量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自2017年出台以来,我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要求一直未作调整,随着省政府令第200号出台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原办法已不适应改革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在全面评估2017年出台的《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邀请系统内业务骨干就《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召开专题会议。而后形成《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征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和在河南省人防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报审稿)》。3月19日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修建人防工程相关制度。包括修建范围、修建比例、申报资料、审批程序等。办法对单建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等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整,与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政务服务事项颗粒化清单保持一致;明确了免于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
二是明确了同步竣工验收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相关要求。对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特别指明其地上建筑物不再配建防空地下室;还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的依据进行了细化,便于各级人防部门开展工作。
三是细化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标准。根据省政府令第200号明确的四类易地建设条件,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每一类条件涉及项目的范围、需提交的技术说明材料、辅助判断方法等。同时规定了对易地建设条件的认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应在批准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人防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是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减免事项进行了界定。办法中明确了所有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都必须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批准后方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同时对易地建设减免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明确了减免项目、减免要求等。
五是细化了结建审批监管措施。要求人防主管部门除依法处罚、要求赔偿外,应当按规定将其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或者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