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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3-16 14:4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全面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中共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意见及措施;

2、研究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和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3、研究制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4、研究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变更、审计等重要问题;

5、研究本单位的安全事件、市级以上荣誉单位推荐等重要问题;

6、研究并决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工作职责;

7、研究并决定重要责任追究和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8、研究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9、办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研究并决定办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转任,处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的确定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交流;研究并对各县(市、区)人防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见;

2、研究并决定办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调入、录用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外用工的招录计划;

3、研究并决定办机关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

4、办机关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及优秀档次的确定;

5、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对象的推荐;

6、按管理权限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基建工程和维修改造、大宗物品采购以及其他支出项目;

2、市办申报的人防工程投资项目及其它投资项目;

3、全市人防系统大项活动安排;

4、市办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专项经费安排;

2、除已核准的年度内部预算外,临时追加的支出。

3、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室确需采购的项目,采购前先提出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自行采购的先办理支出前审批,按照经办人--审核人--财务审核--财务分管领导程序审批。

4、一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须经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主要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办党组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原则上应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听取相关单位及职工群体的意见,扩大职工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党组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充分酝酿,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应事先征求市驻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组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在办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以及决策结果等情况,要作详细的会议记录,有必要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办党组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办党组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不得公开发表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办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办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办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办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办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办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的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办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组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办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同时,要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办党组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办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驻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通报。

四、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任人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办党组集体讨论的;

(四)决策事项执行不力或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擅自改变或不执行办党组做出的集体决策的;

(六)未向办党组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办党组集体作出决策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