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人防办法制和宣传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等进行法制审核的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不通过,不得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
(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二)人防工程报废和拆除申请;
(三)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法制和宣传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和宣传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和宣传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办各执法机构按本制度向法制和宣传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和宣传科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分管领
导审批,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十条 法制和宣传科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法制审
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核实清楚,承办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五)行政许可结果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制和宣传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法制和宣传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对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办各执法机构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
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
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意见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