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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8-20 16:1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管理制度。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处置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安排。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资产管理。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委托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报市机关事务中心核准。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两个以上(含两个)党政机关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明确办公楼(区)管理单位。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不动产权登记部门,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事项。

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和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台账,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时,1个月内调整更新。

第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分级管理、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的“一张网”模式。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依据各单位编制定员,从严核定面积。

第七条 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求集中腾退移交。

第八条 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申请配置办公用房需提供单位编制情况、领导干部组织任命文件、实际占用办公用房面积等资料。涉及办公用房调剂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定。涉及办公用房租用的,应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制订租用方案、财政部门审核;租用办公用房产生的装修、物业、水电等费用由租房单位自行解决。涉及办公用房置换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应依法依规、严格程序、从严控制。

市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项目申报前,应当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办公用房配置实施动态管理。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自觉配合,并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受托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属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统一监制,按照申请受理、编制审核、面积核准、位置确认、颁发凭证等程序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但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使用过程中,出现机构撤并、编制调整和使用单位名称变更、坐落位置或门牌号变化、征用置换等情形的,使用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重新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1处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其中,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报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报本地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转任人大或者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按照保留1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人大或者政协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和本人沟通后办理。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市管干部办公用房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常态化备案制。市管干部办公用房调整后1个月内,须向市机关事务中心报送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或新建、购置、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将原有办公用房在3个月内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的附属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涉密单位外,不得重复建设、单独使用。

第十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立项、安排预算。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市级党政机关所属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委托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竣工6个月内,相关档案资料报市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处置利用,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机构之间跨系统调剂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机关事务中心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机构与县(市、区)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机关事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出租、出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统一收缴租金。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办公用房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单位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超标、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室、领导干部占用多处办公用房等问题的清理整改及办公用房闲置浪费情况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纳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检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业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集中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分别由技术业务用房使用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因阶段性工作任务,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确需集中办公的临时机构,实际到位人员6人以上、自行解决困难的,由牵头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调剂解决。无法解决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阶段性工作任务结束、临时机构撤销1个月内,由牵头单位负责腾退所使用办公用房,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租赁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