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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3-20 16: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发文。《通知》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现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已不适应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亟待对其调整改革。全省防空地下室审批政策不统一,按照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埋深、建筑物性质等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按照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两种方式并存,不能实现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申报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在郑州市开展结合建设项目按比例配建人防工程试点的批复》(国人防〔2017〕203号)河南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占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测算表》,同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有关要求。此外,还借鉴了浙江、江西等省份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配建人防工程。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3.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其目的,是为了落实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统一全省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减少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兼顾人防需要。即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其目的,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规定,使其细化和量化,最具可操作性,将法律要求落到实处。